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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
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人发 [2007]52 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就我省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特别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又快又好发展的目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严格要求,继续认真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 “ 一刀切 ” ,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考试范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不搞 “ 一刀切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2007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外语考试免试范围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 专业技术人员,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 “ 三五人才工程 ” 第一、二层次人选;
2、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评审副高级职称时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的;
3、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
5、在野外长期从事农业、林业、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测绘、公路施工、铁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
7、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5)的;
8、从事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古文考试;从事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图书资料、档案、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表演艺术(杂技艺术表演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古汉语考试;
9、参加国家外语六级以上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职称的;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3万字以上的外文专著、译著的;
11、获二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业绩突出,获地市级政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的;厅、局级一等奖前三名的;
12、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符合职称外语考试条件的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如实填写《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晋升中级职称的外语免试由市 (厅、局)级职改部门审批,晋升高级职称的外语免试由省职改办审批。
2007年度全省外语职称考试时间定于6月30日举行,有关考试的具体事项要求,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 1、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
2、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1:
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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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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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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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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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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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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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学校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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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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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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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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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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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试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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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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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 (区)级
人事职改
部门意见 |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市 (厅、
局 )级人
事职改部
门意见 |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省职改
办意见 |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中级职称外语免试由市 (厅、局)级审批;
高级职称外语免试由省职改办审批。 |
附件 2: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 “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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