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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教学检查的通知


各系、基础课部、中职校:

为了巩固评估成果,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2007—2008学年教学工作要点》的要求,定于从10月26日起对全院各教学相关单位进行为期一月的教学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1月16日

二、检查方式

本次教学检查将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主要突出各系在落实评估整改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新进展和新突破。以各系自查和教务处、人事处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教学检查的重点是统招、成教类学生及07级新生的教学工作。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各系进行自查,完成各种检查表格的填写,在检查的基础上从本系(部)范围内评出两份优秀教案、两份优秀多媒体课件和1-2名优秀教师(专任教师),并将相关材料在11月10日前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二阶段:11月3日-11月10日,教务处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完成全院教学检查总结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教学成果展览,并在全院范围内联评产生10份优秀教案、10份优秀多媒体课件、10门精品课程、10名教学名师和3个先进管理单位。

第三阶段:11月11日-11月16日,召开学院2007年教学工作会议,讨论教学检查报告,解决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各类先进进行表彰。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教务处根据学院上报的评估整改方案全面检查评估整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二)教学改革

教学改革和创新是教学质量提高的前提和保障,各系要提供系级或校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建设规划及运行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教学改革项目应提供结题报告。

(三)专业建设

主要检查各系所开专业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及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对教研室的工作也将进行全面检查。

(四)精品课程

要求各系在教学检查自查、评比的基础上产生1——2门课程作为系级精品课程。

(三)教师管理及师资队伍建设

查看各系教师信息库的建立情况、教师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专兼比例和各系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

检查教师教案的质量、出勤率及签到情况,按月汇总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检查中各系要组织有教务处人员在场的教师座谈会,向教师宣传学院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倾听教师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班组织学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调查表”。

(四)教学管理

各系要提供本学期在深化教学改革方面的新举措和新思路以及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并督促教师按授课计划授课,同时要提供系主任、系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和班主任听课记录及按月听课次数汇总表。检查中将通过听课的方式掌握教师的授课进度。

(五)教研室建设及管理

教研室建设是专业建设和整个教学组织的重要环节,检查中要查看各系(部)的专业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检查教研活动记录本,研究查看教学情况。

(六)实训管理和设备管理

查看实验室的规划及建设情况。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实训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使用记录及利用率。

(七)、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和国家技能考试的组织

各系要分班级提供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考试、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及通过情况。

(八)、成本管理

效益是民营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指标。为了提高办学资源利用率,降低办学成本,增加办学效益,教务处教学科要按系计算出上学期及本学期九月份生均课时费支出,并计算出全院生均课时费支出,以此作为反映教学投入的一个侧面。生均课时费将始终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每个系的教学管理工作。

五、检查材料的处理

本次教学检查的结果是我院教学工作运行现状及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其所形成的材料除作为重要的教学文件存档外,还将提交学院2007年教学工作会议讨论,并妥善解决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教师教学质量调查表”、“教学情况调查表”原件和“教学检查综合表”及每项检查中各系所提供的数据表格统一上交教务处教学科。

2、“教学检查总结报告”要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改革为主线,反映出各系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深化教学管理改革方面的新思路、新打算、新办法及所取得的新成果。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教学科(提供电子版)。

3、所有上报资料请于11月10日以前交教务处教学科,上报方式:打印稿(A4纸,字体:标题3号黑体加粗,正文4号宋体)。

六、中职校须参照本通知组织教学质量自查,并在1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教务处。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务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文章摘自:教务处    [本文章重新编辑于: 2007-11-6 12: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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