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大学生个人卫生守则
大学生个人卫生要切实履行“六勤”、“六不”。 六勤: 1 、勤理发; 2 、勤洗手; 3 、勤刷牙; 4 、勤洗澡; 5 、勤剪指甲; 6 、勤换衣。 六不: 1 、不随地吐痰; 2 、不乱扔果皮纸屑; 3 、不喝生水; 4 、不吃不清洁或腐烂变质的食物; 5 、不互相合用茶杯、碗筷、毛巾等; 6 、不在强光或暗光下看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关于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定
为宣传落实《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针对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组织应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重要性,组织大学生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各系要将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作为对大学生日常教育的内容之一,并列入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学校不允许集体外出旅游、参观。如团体外出,须经系或学工部的同意。 三、各分院、系、班组织文艺晚会、体育活动等,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征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者应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可行的安全预案;大型活动应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通报,共同参与,确保活动安全。 四、加强公寓安全教育及管理,对大学生在宿舍内使用伪劣电源插座、热的快、电炉、点蜡烛等不安全行为,按公寓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听劝阻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在校大学生不允许在校外住宿;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安全及其它任何责任。 六、各分院、系、班对学生中出现的伤害事故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力求避免和减少损失。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大学生行为准则
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合格人才,为社会和步长集团输送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实用人才,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准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步长集团公司提出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坚持集体主义,发扬团队精神,热爱学校,维护集体荣誉。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外公益劳动。 五、遵守社会公德,坚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六、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吸烟,不赌博,不酗酒;说话和气,不说脏话,不打架斗殴;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看黄色书刊,不唱黄色歌曲;不进社会酒吧舞厅。 七、穿戴整洁,朴素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戴首饰,在公共场所不穿短裤、短裙和拖鞋。 八、尊重他人人格,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九、艰苦奋斗、勤奋节俭,不浪费水、电、粮食。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爱惜教学、生活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遵守学院公寓管理制度,按时作息,不喧哗打闹,不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安全用电,防火防盗,保持宿舍卫生整齐。 十一、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勤奋钻研,考试不作弊。 十二、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落落大方。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校园文明公约
1 、要遵纪守时 不要旷课迟到 2 、要团结友爱 不要打架斗殴 3 、要健康生活 不要酗酒抽烟 4 、要爱护环境 不要乱扔杂物 5 、要爱护花草 不要随意践踏 6 、要谈吐得当 不要言语粗俗 7 、要衣冠整洁 不要衣着不雅 8 、要举止大方 不要勾肩搭背 9 、要上网有节 不要沉溺网吧 10 、要整洁居室 不要脏乱差丑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学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一、日常管理安全规定 1 、严禁参加迷信和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2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观览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校园。 4 、校园封闭时间内严禁外出。有急事或看病等外出必须持请假条,并按时返校。晚间不得外出。 5 、严禁窃取他人财物。 6 、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或交财务处代管,存折、手提箱密码、个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注意保密。 二、学生公寓管理安全规定 1 、严禁破坏公寓内的应急灯、电器开关和消防设施等公共财物。严禁在寝室内私接电源,严禁违章使用电器和点蜡烛等。 2 、不得将宿舍钥匙交与他人,离开宿舍要锁门、关窗,谨防失窃。 3 、学生的存折、有效证件、手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在宿舍内随意乱放。 4 、不得将外人带入宿舍,且不得私自留宿。不得夜不归宿。不允许私自外租住宿。 三、学生外出安全规定 1 、节假日、双休日、校园开放时间外出必须结伴而行,天黑前必须返校。外出不要携带较多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失窃、被抢劫及由此引发的伤害事故。 2 、学院、系、班不得集体组织外出旅游、野炊、爬山、游泳等活动。凡由个人组织的外出活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3 、外出时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克服侥幸心理,谨防人身伤害。遇有歹徒抢劫、行凶等,要机警应变、求救,以智取胜。人多时要团结一致,互相保护,切勿各自奔逃。 4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谨防交通事故;不得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他人财物等。 5 、外出实习要严格遵守实习地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防止人身伤害。不得单独行动。办事和探亲访友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6 、节假日和寒暑假回家必须与家人取得联系,直接回家。不得中途下车旅游、访友等;若中途下车,必须征得家人同意。收假时必须按时返校,有事不能按时返校者须向学校请假,经允许后按规定日期及时返校并向班主任报到。 7 、发生安全事故须及时报告班主任、系领导、保卫科、学工部等相关部门,及时给予救护和查处。 8 、每学年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人身意外伤害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个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课外学习、生活、交流思想和休息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合格人才不可忽视的阵地,为维护公寓的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入住公寓的学生,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大学生公寓十不准一提倡》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并用其约束自己在公寓活动中的一言一行。 二、公寓内所有设备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管理、分配和调整。 三、每学期学生凭学工部出据的住宿通知单,由公寓办安排住宿,学生不得多占或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四、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值日轮流打扫,舍长督促检查,做到地面干净,床上被褥、衣服、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 五、遵守学院作息规定,按时起床、按时熄灯。上课及课间不得无故滞留宿舍,在公寓内不得搞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六、除学院执行公务人员外,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七、爱护公物,保持室内设备完好无损,不能私自改装、拆除、挪用室内各种设备,不准在墙上订钉子、拉绳子、张贴字画,不准把自行车及大木箱放在宿舍内。 八、不准私自拉线、接灯、安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褥子等大功率用电器。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关电、关窗、关门。 九、学生来客要进行登记,上课时间客人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得留客人在宿舍过夜,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寓办同意,报学工部批准。 十、文明使用卫生间,不准向水池内抛杂物。不准在宿舍吃饭,不准在楼内泼洒废水污物、燃烧废纸和点蜡烛等,严禁向窗外抛洒废水污物。 十一、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未经允许,个人不得在宿舍区内张贴广告、启事等。 十二、讲文明、讲礼貌,服从管理,严禁在宿舍打架斗 殴 。 十三、携带物品离开公寓应持管理员开具的证明,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出门,宿舍内公物不准带出公寓。 十四、个人携带的贵重钱物,应随身携带或及时交至有关部门保管,不得留在宿舍内;否则,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十五、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和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 十六、学生对公寓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学生因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到公寓办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公寓内严禁乱摆乱放,严禁在公寓内做饭,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炊具并处一定罚款。严禁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公寓。 十九、不得将宿舍门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离校或调换宿舍时,必须将钥匙交给公寓管理人员。 二十、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进行邪 教、迷信和色情宣传活动,一经发现,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一、严禁把各种宠物 带进学生宿舍。 二十二、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交各系或学工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全体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刻苦钻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并为社会和步长集团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优秀实用人才,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划拨专款作为学生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为此,特制定本奖学金管理办法。 1. 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年 3000 元; 一等奖学金:每年 2000 元; 二等奖学金:每年 1000 元; 三等奖学金:每年 500 元。 2. 奖励对象 ⑴一年级新生按入学前所在省高考录取分数线界定: 特等奖学金发给: 重点本科线以上的考生; 一等奖学金发给: 一般本科线以上的考生; 二等奖学金发给:当地一般本科线以下 30 分内的考生; 三等奖学金发给: 未达到以上三条件,而在全院新生中理工类和文史类(含外语)分数分别在前五名以内的考生。 ⑵ 二 、三年级学生按以下标准办理: 特等奖学金发给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标兵者; 连续两次被评为特优学生干部者; 一次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获得特优学生干部者; 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竞赛,获省级前三名者; 有特殊贡献,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者。 一等奖学金发给: 获得一次优秀学生标兵或特优学生干部者。 二等奖学金发给: 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其自考各科成绩全部及格,平均在 65 分(含)以上者;学历文凭考试各科成绩全部及格,平均在 75 分(含)以上者;统招生(包括成考生)各科成绩全部及格,平均成绩在 85 分(含)以上者。 三等奖学金发给: 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3. 评定与发放办法 每学年上学期进行上年度的评选工作。先由班主任提出名单,并经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系里进行联评,并提出意见,经学工部、院办、总务处、教务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支付。按年逐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若受到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从当月起停发奖学金。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若中途退学者,退还该学年度所领的奖学金。 4 、本办法的解释权一年级新生部分归招生办,其他年级学生部分归学工部。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举止文明、注重仪表。 1 、坐、立、行、走,姿势端正,举止大方。 2 、穿戴整洁,文明得体;衣着符合大学生特点,出入公共场所不穿拖鞋。 3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及杂物。 4 、情趣高雅、言谈文明;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参与封建迷信及法轮功活动。 5 、不看不健康书刊、录像;不唱不健康歌曲;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登陆非法网站,自觉抵制黄、赌、毒。 6 、自尊自爱,男女交往得体,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 、生活俭朴,不乱倒饭菜,不铺张浪费。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1 、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常用“您好”、“请坐”、“再见”、“对不起”、“没关系”等文明用语。 2 、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尊重他人人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贫困学生,帮助残疾人。 3 、尊敬教职工,见面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要诚恳,到别人家拜访要注意时间、场合。 4 、进入他人房间、办公室要轻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不翻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日记。 5 、团结同学,互相帮助,真诚交往,不讲吃喝,不讲哥们义气。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6 、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培养劳动习惯。 三、遵纪守法、勤奋好学。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2 、保持教室、图书馆及宿舍的安静,不在室内和走廊高声说话、戏闹、喧哗和打球等。 3 、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在公物上乱刻、乱画,不向窗外、走廊泼水、扔垃圾;借公物要及时归还,损坏公物要赔偿。 4 、不旷课、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事后销假。 5 、遵守公共场所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不打闹,服从管理。集会时不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杂志、材料等,不讲话、打盹。 6 、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及时复习,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注重实践,培养自我能力。 7 、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不作弊。 8 、节约水电,爱惜粮食。遵守就餐秩序。 9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课余文体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不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10 、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保守秘密。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团体,社团工作的良好开展对建设文明校园,丰富学生文化娱乐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以及提高学生自身素质都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维护我院社团组织的正常活动和良好秩序,进行有效、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其健康向上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学院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学工部的领导和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二、学生社团要为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办学理念、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丰富课余生活、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学院本着大力支持学习型、专业型社团,积极倡导服务型、公益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型、娱乐型社团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社团组织,欢迎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四、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并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使活动更进一步有益有效开展,可以聘请院内教工担任顾问,进行指导和帮助。 五、为加强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学院社团归学工部直接领导和社团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学生成立各种社团必须首先递交书面申请,阐明立社宗旨,制定章程,明确组织领导产生办法、组织机构、活动范围、成员人数等,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学工部批准,并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在学工部存档备案。 六、各社团要做好各项活动的材料收集管理工作,每学年要进行注册登记一次,应向学工部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以及主要活动安排。 七、各社团聘请院外人士来我院进行报告、讲学、座谈讨论、参观题词或担任顾问、指导等活动,必须将其内容及被邀请人的身份上报学工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 八、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须经学工部管理和审查。如需与院外交流,必须经学工部审核同意。学生社团不得搞非法组织活动或擅自决定与院外搞联谊活动。社团的任何活动均不得损害学院、同学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九、各社团不得建立跨院校、跨地区的团体组织;未经批准也不得跨院校、跨地区进行交流活动。 十、社团活动结束时应上报总结材料或情况报告。 十一、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有权参加某一个或几个学生社团。 十二、加入社团的学生须填写(社团成员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加入社员的条件由各社团确定。 十三、各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如需要时须经申请由学工部负责代刻。 十四、各社团负责人的改选、换届应提前向学工部报告,选举工作可参照《学生干部选举条例》,改选结果要经学工部批准后方可履行职责。社团负责人一般任期一年,特殊情况连任不得超过两年。 十五、各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成员管理及社团活动负责,对外活动只能代表所在社团。 十六、学工部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对长期未开展活动或进行与社团宗旨及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以及不服从管理者,将终止该社团活动并撤消该社团。 十七、各社团根据本社团的需要每学期可以收取每人 2 — 10 元的会费。会费的使用统一由学工部安排专人管理;会费要按计划使用;每学期各社团要对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十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工部。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申请。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认真、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究的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各系等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在各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确定一名。 学生代表由学院学生会、团委、社团各选派一名。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按规定重新确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一名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助理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根据客观实际做相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任代行上述职权。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收到处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十一条 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 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在申诉期限内申诉的,申诉期限中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系、专业和班级); (二)申诉请求事项; (三)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四)申诉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附学校处分决定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如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申请书写内容欠缺的,应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诉是否被受理,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已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暂停执行。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可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和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申诉,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提出意见,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做出处理决定。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申诉或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有重大争议的申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裁决。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处理委员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 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定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定应当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做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主要理由和依据;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四)决定的内容; (五)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实施。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我院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完善学院学生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为社会培养德、识、能、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报到须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交清规定学费者,由学生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经系、院两级审批后可跟班学习,但不予注册。待学生按《缓交学费申请表》中约定的期限交清学费后,再行注册。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考查课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制。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三部分按 1 ∶ 2 ∶ 7 的比例计算。考查课的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见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按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第三周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应在成绩册中注明“补考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保留原成绩不变。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三天向本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以补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三周进行。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须由个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必须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某门课程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确有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所在系主任、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学院教务部门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拟转入其它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由本院转入非职业院校者; 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习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自休学之日起停发,待复学后继续享受,延续到原应享受的时间段结束为止; 休学学生未交当年学杂费者,可以不交,复学后按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交费;已交当年学杂费者暂不退费,待复学后留用,仍按所在年级收费标准补齐;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者;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清学费者;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不归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部门审查,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领回。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写实性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规定年限后,由所在系从德、识、能、体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及格且德、识、能、体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者暂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半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其它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夕再给一次补考机会,仍有不及格者,发给永久性结业证书,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 二 〇〇 五年八月十日起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和表彰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党的教育方针, 实现培养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实用型专门人才目标,学院决定在学生中大力开展“创先进,育新人”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予以表彰奖励。现就有关评选及表彰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所有学生及学生所在班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 、思想品德好,个人修养好,热爱祖国、热爱集团公司,热爱学院,积极拥护执行公司及学院的各项决策。在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助人为乐,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2 、学习好。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修养。学科成绩优秀,参评学生所读专业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所开设课程的考试成绩: 自学考试专业全部课程及格,平均成绩在 65 分以上; 学历文凭考试专业全部课程及格,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 统招计划专业全部课程及格,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 所有专业院考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 、身体好。坚持上早操,重视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身体素质好。 (二)“优秀学生标兵” ( 1 )必须是优秀学生。 ( 2 )在德、识、能、体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 1 )参选干部必须是按竞选条例、合法竞选产生者。 ( 2 )基本符合“优秀学生”条件。 ( 3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独立工作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并且有创造性,认真负责,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四)“特优学生干部” 在“优秀学生干部”基础上,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 (五)“单项活动先进个人” 综合表现接近“优秀学生”条件,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可评为单项活动先进个人。 ( 1 )“学习优异先进个人” 学习刻苦认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学习成绩居年级前五名。在自考、学历文凭考试中一门课程考试成绩获省前二十名或市前五名者,统招计划专业的学生成绩居全院前五名者,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有价值的论文和作品者。 ( 2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及学校安排的其它社会实践活动,能深入调查,勇于探索,写出具有一定说服力和理论水平的实践报告,在全院评比中获奖或得到社会有关部门认同者。 ( 3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在维护社会公德、校风、校纪或见义勇为、学雷锋、树新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 4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文艺活动,文艺比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或公司、市级二、三等奖奖励者。 ( 5 )“专业技能先进个人” 重视实践操作,动手能力强,专业技能居本专业前三名或有独创成绩者。 (五)“先进班集体” ( 1 )班风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做好事,讲文明已成风气,整个班级风气良好,教室、宿舍卫生好,环境优雅。班级上操、上课出勤率在 90% 以上,病、事假率低于 8% ,旷课现象在 2% 以下,遵守校纪,违纪学生在全系各班中人数最少。 ( 2 )学风好。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学术气氛活跃,参加自考课程过关率高(在 60% 以上),学历文凭考试过关率在 65% 以上,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占绝大多数。 ( 3 )文化活动好。早操出勤率高,课外文体活动丰富多彩,灵活健康,在学院、系以及集团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表现较好,全班同学健康状况普遍良好。 ( 4 )干部素质好。班团干部团结一致,形成统一的领导核心,班委会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搞得好。 三、评选名额: ( 1 )“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 5% 以下。“优秀学生标兵”每年全校评选 4-6 名。“单项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 8% 以下,严格坚持条件,宁缺勿滥。 ( 2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二、三年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6% 以下,“特优学生干部”每年全院评选 3-5 名。 ( 3 )“先进班集体”每系可推荐 1-2 个班级参加学校统一联评。比例控制在全院班级总数的 8% 以内。 四、评选办法: 1 、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学工部牵头,会同院办、总务处、教务处、团委、公寓办等部门共同负责进行。各系的评选工作在系主任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系领导小组和班级领导小组,实行分级、分层负责制,系领导评选小组由系主任,主任助理及专职教师组成,班级评选小组由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凡在各项评选活动中涉及到学生个人的,实行回避制度。整个评选工作要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既要重过程,又要重结果,把握进度,确保评选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2 、评选办法: ( 1 )“优秀学生”等的评选:认真学习评选有关文件,然后每个学生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小组评议,各小组再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特优学生干部”条件和表彰比例,推荐出人选,班、系进行逐级联评审核,最后分别填审批表报学工部,各系上报人选须附有单行材料,然后学工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各系评选结果进行细致考核,再进行全院联评,联评后进行“公示”,公开听取意见,最后将联评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 2 )“先进班集体”评选:先由各班对照先进班集体条件,写出一年来工作总结,向系领导小组汇报,在此基础上,系领导小组按条件和比例初评,将结果并附单行材料报学工部,参加全院联评并公示,最后将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 3 )评选时间:每年十月份学工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评选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评选工作在每年十一月中旬至十二月中旬进行。 五、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 、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特优学生干部”和“单项活动先进个人”: (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 2 )违反公司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不良影响者; ( 3 )有意破坏公物者; ( 4 )无故旷课者; ( 5 )受各种校纪处分者。 2 、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的: ( 1 )班团干部不团结,对本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2 )自考过关率高于省、市平均及格率 10% 以下、学历文凭及格率 15% 以下; ( 3 )考试有舞弊行为 2 人以上; ( 4 )班内受学校违纪处理超过 2 名者; ( 5 )该班受到系上点名批评两次以上或学校通报批评一次以上者。 六、表彰奖励: 每学年十二月末召开表彰大会,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分别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状,并给以相应的奖学金、奖品和奖金,优秀学生登记表及个人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凡被评为“优秀学生”等称号的学生,在毕业分配时将优先考虑,优秀班集体中的学生毕业时也将优先考虑。学院以喜报的形式对获奖学生家长表示祝贺。 七、中专部可根据学生实际,另行制定评选和奖励文件。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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