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 [2007]26 号)文件精神,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计划内统招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有“奖、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的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人数按在校生总数的千分之三掌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及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面约占在校学生的 3%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 27%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1500 元。

    第十一条 学生的资助比例,各系先按规定比例上报,学院资助中心统一衡量,避免真正困难学生拿不到助学金。

    第十二条 我院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 6% 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 5% 经费,用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和学校奖、助学金等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 10% 。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正副组长、学工部、财务处、招生办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成立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系主任和系助理担任正副组长,成员有辅导员( 3 名以上)、系秘书和学生代表 5 — 9 人。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中心,隶属学工部,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及设备,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 3 元的标准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 6% 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经济困难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  资助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及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

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它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助中心应严格按照资助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班级或系、学院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以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义务劳动,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利用报刊、广播、校园电视网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动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 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

工作程序

1 、协助招生办公室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送(或学生自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每学年开学时,安排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协助各系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评议认定。

3 、在接到师生对系里认定结果复议的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答复。

4 、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各类资助资金发放到位。

5 、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资助资格。

6 、制定勤工助学计划,选定勤工助学项目确定勤工助学人员,核实发放勤工助学经费。

 

7 、对各级拨付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学院提取的资助经费专户管理,分类记帐,逐笔报请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00 七年八月十二日

绿色通道畅通 资助工作显著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在感恩中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主要做了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组织健全。院里设立了资助管理中心机构,成立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成立了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班有资助工作评议小组。

二是制度完善。资助管理中心制定了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资助工作认定细则》、《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并付诸实施。

三是调查摸底。发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3000 多份。摸清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确定家庭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的 388 人,一般困难每生每年 1500 元的 646 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 5000 元的 80 人,初审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 8000 元的 6 人。

四是关怀备至。十月份学院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11 人发放生活补贴每人 18 元,共计 1.82 万元。

五是安排勤工助学。学院摸清校内可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119 个。安排自愿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图书馆、信息中心等部门勤工助学,培养他们自强自立,顺利完成学业。

六是协助办理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取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具有关证明 80 多份,承办合同回执 20 多份。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 】 90 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 2007 】 9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统招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心理健康、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习惯文明;

•  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

•  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  集体观念淡漠,不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  身心不健康的,参与不健康活动的或有其他违纪和不诚信记录的。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统招高职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与审批程序:

1 、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2 、系(部)根据学生的申请,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结合本人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初选。初选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审核后,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11 月 5 日前后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学院每年按照教育部的批复公告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公示期间学生反映的各类问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有关部门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要求全额退还奖学金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监督举报电话( 029-33814537 ),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将利用院报、广播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典型。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家长。并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我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工部文件

陕商院学发字【 2007 】第 09 号

 


关于评选 2006 —— 2007 学年度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各系、部、办:

    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决定于 11 月 10 日 至 12 月 25 日 期间 进行 2005 — 2006 学年度“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活动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就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 2005 、 2006 级在册学生。

2 、“先进集体”在 05 、 06 级 教学班和学生组织中评选。

3 、 2007 级新生的奖学金,根据本人《高考成绩单》和所在省市普通高校录取标准,由学院招办进行评选。

4 、已评上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次只授予“优秀”称号,不再领取奖金,名额不计。

二、时间安排

11 月 15 日 前,班级组织初评,并将评选结果和个人单行材料报各 系、 系上进行联评。

11 月 21 日 前,各系将评选结果以及推荐的“先进班集体”、“优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材料(个人推荐表上必须贴照片)报学工部。(学生组织“先进集体”的初评由学生科、公寓办和院团委负责进行)

12 月 10 日 前,学工部会同教务处、招办、财务处、团委、公寓办等部门对上报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活动先进个人”以及推荐的“先进集体”、“特优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和联评,并将联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12 月 17 日 前,将最终评选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12 月 25 日 前召开表彰总结大会。

三、评优原则及条件

1 、评选原则:为了保证“评优”质量,促进学风建设,有利于广大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此次评选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根据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和表彰办法,坚持“有多少评多少,宁缺勿滥”的原则。

2 、评选条件:自考各专业学生,各科学习成绩本学年两次考试必须全部及格,否则不能当选为“优秀学生”;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不能当选为“优秀学生干部”;统招、技能和成教各专业学生本学年全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者可当选为“优秀学生”、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可当选为“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必须在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方可参评;其包括:“学习成绩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专业技能先进个人” “先进班集体”全班考试平均过关率、全班平均所招新生数须在本系前列。“先进学生组织”须在学院工作中表现突出,影响较大的组织中产生。

3 、把学院要求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凡未参加今年寒、暑假实践活动的学生及暑假招生未招到新生的学生(参加新生军训的特训队队员除外),应视其条件不合格,招生成绩优秀者应优先考虑。其招生鉴定办法为:招生人员在领取自己的劳务费清单后,按清单规定由各级领导全部审定签字后在未领取费用之前复印,此复印件作为评选时个人单型材料的附件。其他有关招生证明均不认可。

4 、思想品德表现较差,经常迟到旷课、夜不归宿、沉溺网吧的均不能参加评选,受到院、系处分的学生不能评选。未按规定交清学费者不能参加评选,统招生经学院批准的除外。

5 、各教学班有重大违纪事件(有记过 [ 含 ] 以上处分的学生)的班级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学生组织工作成绩不突出,内部不团结,成员有违纪行为等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四、名额分配

经研究,全院最终评选名额按以下比例掌握:

1 、“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为班级和学生组织总数的 14% 以下;

2 、“特优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0.7% 以下;

3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 0.2% 以下;

4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 4% 以下;

5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6% 以下;

6 、“单项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 7% 以下;

7 、奖学金的等级评定按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在“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按各系划定名额的 20% 为二等奖学金享受者, 80% 为三等奖学金享受者;

8 、院、系的学生干部统一在所在班级参加评选,各系必须确保院级学生干部占一定比例。在“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医药系确保 3 人以上,财贸、管理两系各 2 人以上,其它各系各确保 1 人以上为院级学生干部。在单项个人评选中,各系按表上的名额至少以 20% 的比例评选院学生会、院团委和各社团组织的学生。

各系推荐名额分配表

 

优秀学生

优 秀

学生干部

单 项

先进个人

特优学生

干部优秀

学生标兵

先 进

班集体

医 药

65

19

114

5

5

管 理

31

13

55

2

2

财 贸

24

11

42

2

2

商 务

20

8

35

2

2

珠 宝

15

7

27

1

1

计 科

14

7

25

1

1

信 息

13

7

23

1

1

电 子

11

6

20

1

1

艺 术

10

6

18

1

1

服 装

6

4

10

1

1

人 文

6

4

10

1

1

外 语

5

3

9

1

1

合 计

220

95

388

19

19

五、工作要求

1 、组织领导。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工部牵头成立学院联评小组,各分院、系、教务处、招办必须有一名领导牵头全面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

2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各单位要组织学生和参与的老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掌握评选条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做好此项工作。防止“只看一时一事”、“一好代三好”等不良倾向。在联评过程中因条件不合格被取消资格产生缺额的,由各系迅即增补。

3 、公正公平,公开评选。

各系、班评选必须在专题班会上认真学习传达文件精神,明确评选条件和标准。公开评选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各班评选后要进行公示,各系评选也要进行公示。院、系、班三级学生干部必须一视同仁,公正评选。凡不符合规定者,当即取消其评选资格,由各系迅即递补 。

4 、把握进度。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时间安排工作,把握进度,确保整个评选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评选学生的单行材料要规范、统一用 A4 纸打印,若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5 、积极引导,重在过程。通过评选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全院形成一个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促进良好的学风、班风和校风的形成。

 

 

学 工 部

2007 年 11 月 6 日

 

 

 

主题词:评选 先进集体 优秀 优干 通知

主送:各系、部、办

抄报:院领导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档(二)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 [2007]26 号)文件精神,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计划内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有“奖、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的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为 8000 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及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约占在校学生的 3%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1500 元。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 6% 的经费,用于国家资助贷款风险补偿、学费减免、校内无息贷款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 10% 。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或过底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工部、财务处、人事处、团委、总务处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系及单位、隶属学工部,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及设备,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 3 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 6% 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经济困难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  资助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助中心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班级、系、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义务劳动,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利用报道、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动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 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